(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1、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889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第一次提出: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病毒后.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19915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制定的。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计算机的法律。1991122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对计算机实体(场地、设备,人身、媒体)的安全、病毒的预防以及防止信息泄露提出了具体措施。19924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细则。

1994218,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条例于19884月着手起草,19888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经过近四年的试运行后方才出台。这个条例的最大特点是既有安全管理,又有安全监察,以管理与监察相结合的办法保护计算机资产。

针对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5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19976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负责我国境内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反向域名登记等注册服务;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方针、政策,实施对中国互联网络的管理。199712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安全责任,严把信息出入关口,设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强对国际互联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1996314,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电子出版物暂行规定,加强对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Card)和其他媒体形态的电子出版物的保护。

199710月,我国实行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立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我国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

(1) 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接入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

    (2) 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

     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须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 安全责任

    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其基本职责包括:保障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和规章制度;定期检察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收集安全记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向安全监督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

    每个工作站和每个终端都要建立健全网络操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内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严格网络工作人员的操作职责,加强密码、口令和授权的管理,及时更换有关密码、口令;重视软件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磁盘文件和软盘的发放和保管,禁止在网上使用非法软件、软盘。

    网络用户也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保守秘密,并应对自己的资金、文件、情报等机要事宜经常检查,杜绝漏洞。

网络系统安全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包括法律、技术、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网络硬件及环境、软件和数据、网际通讯等不同层次上实施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只有将技术保障措施和法律保障措施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保证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

3、我国涉及电子商务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电子商务法和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这种商品交易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交易形式,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公布的有关交易安全和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并在不断的探索中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就是两个对电子商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政法规。

    除此以外,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4类:

     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保险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跃、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制度的执行并未完全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法律条文在具体解释和操作上还存在一些瑕疵,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代理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套清晰的表见代理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背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因此,尽快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2001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立法时表示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发和应用,应当加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应遵从其规定,不适应的需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电子商务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十分必要。信息产业部正与相关部委加紧此项立法草案的拟订工作,争取近期完成并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建议信息产业部在进行上述工作的同时,与有关部门一起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电子商务立法作好前期准备,并已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适时列入立法规划。

2001812,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进发起,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暨南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共同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一稿正式成形,将面向全国专家学者征求意见。这份初稿借鉴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从而减少了我国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冲突,利于跨国电子商务的运行。

但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不长,交易额小,电子支付系统尚未建立,电子商务框架体系尚不成熟,目前直接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尽管这方面的要求十分强烈,但立法工作的进程并无显著突破。

4电子商务安全保障法规的制订思路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在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借鉴以下思路:

    1在民法和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中的某些法律条文限制,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4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5尽快制定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律法规文件。

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依托开放式的Internet进行营销宣传、业务洽谈以及支付结算等商务活动的新型网上在线贸易方式。它是金融电子化、管理信息化、商贸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综合统一体。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的发展涉及银行、保险、税务、交通、海关等各部门以及政府管理职能的方方面面。各部门必须协调一致,统一规划,才能引导电子商务走向规范化道路。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的发展必然对传统经济生活产生猛烈冲击,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要求各相关部门及早拿出解决方案,积极主动地配合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网络商品直销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客户与交易中心、客户与银行、交易中心、银行与认证中心都将彼此发生业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三)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1、卖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3项义务:

 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买卖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应保障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力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权益。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迫索,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卖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购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3项义务:

     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其它电子支付等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提取。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受标的物。买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验收。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岀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解决办法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法: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

     减少支付价款;

     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和不按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选择以下解决方法: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解除合同。

(三)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